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公证资讯

公证员解惑:新旧法律规定不一样 《民法典》的代位继承能否适用以前的继承

文章来源:作者:宁波市鄞源公证处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9日点击数: 8323 次字体:

图片


       什么是代位继承?举个例子,贾先生高寿、去世时享年九十八岁,其有二名子女贾A和贾B,贾B不幸在老爸贾先生之前过世,此时贾B有权继承贾先生的遗产份额由贾B的子女来继承,这就是代位继承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我国继承相关法律就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有权代位继承的规定。自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民法典施行之日起,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兄弟姐妹的子女也适用代位继承制度。

      新旧法律规定不一样,《民法典》的代位继承规定能否适用施行前的继承案件,是很多人的困惑。鄞源公证处用最近受理的几个案例来解惑。




民法典施行前适用继承法的案例



    图片

     被继承人何四(化名)于二〇二〇年初去世。何四生前未婚未育,父母双亲、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先于他亡故;何四有兄弟姐妹三人:何大、何二、何三。何大、何三均先于何四过世,且均生育有子女。二〇二一年秋,何二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要求单独继承何四的遗产,何大、何三的子女向我处提出异议,要求与何二一同继承何四的遗产。

     在本案中,被继承人何四在我国民法典施行前去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且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尚有亲姐姐何二在世,虽然其遗产在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前未处理完毕,但关于他的遗产继承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因此何大、何三的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的案例       

     图片

      今年八月,宁波市鄞源公证处又办结了两起涉及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继承公证。

      被继承人刘某(化名)今年去世。他生前未婚未育,父母双亲、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先于他亡故;刘某共有多名兄弟姐妹,其中一名兄弟姐妹先于刘某过世,先过世的这名兄弟姐妹生育有子女。

    在本案中,被继承人刘某在我国民法典施行后去世,关于他的遗产继承适用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此先于刘某去世的这名兄弟姐妹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有权与刘某其他尚在世的兄弟姐妹们共同继承刘某的遗产,当然,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施行前适用民法典的案例

     

      被继承人郭某(化名)于二〇一七年去世,郭某生前未订立遗嘱。他生前未婚未育,父母双亲、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先于他亡故;郭某共有一名兄弟姐妹,也就是其姐姐郭大某,郭大某先于郭某过世并有一女郭小某。今年八月,郭小某向我处申请继承舅舅郭某的遗产。

     在本案中,被继承人郭某的去世时间在我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且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均先于其亡故,按照继承法的继承顺序,无人继承其遗产,故其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但是,郭某的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我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本案同样适用了民法典关于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有关规定,为郭小某办结了继承其舅舅郭某遗产的公证。

民法典》的代位继承适用以前继承的条件      

    






为什么《民法典》之前的继承,有些适用《民法典》的代位继承,有些却适用《继承法》,兄弟姐妹的子女不能代位继承?




01
公证释法:

     被继承人在我国民法典施行前死亡时,适用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有诸多前提条件:第一,遗产依据继承法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第二,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第三,代位继承人应当主动请求代位继承,具体方式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等;第四,代位继承人仅限于兄弟姐妹的子女。

     民法典赋予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有利于平等兄弟姐妹的继承权,不因去世早而丧失参与遗产分配的权利;第二,有利于保护个人的合法财产,尽可能使财富留在家族内部传承。兄弟姐妹属于我国法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以上现实意义将对我国未来的独身人士、孤寡老人群体的遗产继承产生切身影响。

     特别要注意的是,若不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则被继承人在我国民法典施行前死亡的,仍应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即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图片
图片

扫一扫关注我们,
更多咨询早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