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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说| 钱放公证处 安全有妙用(二)

文章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1日点击数: 5111 次字体:

上次,公证员讲了李阿姨和王先生房屋交易的案例,李阿姨巧妙运用提存公证,给自己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公证处收到一些当事人咨询,房子买卖过程中,房价涨了,卖方不愿意再履行合同,买方能不能单方来办提存公证呢?今天,公证员来讲讲提存能达到的另外一种法律效果。

 

提示:房价涨了,卖方赖了?提存公证可以成功躲避因对方不诚信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促进交易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小蒋前段时间比较烦心,他向老李买了一套房子,因为首付款凑凑有点吃力,所以双方约定合同签署后45天内支付50%首付款,余款办理按揭。合同签好没多久,宁波地铁7号线规划选址出来了,小蒋买的二手房妥妥成了地铁房,看着小区挂牌的二手房一夜之间涨价几十万,小蒋心里乐开了花。

谁知这时,老李通知小蒋,房子不卖了。小蒋转到老李账户上的首付款也被老李原路退回了。老李跟小蒋说,房子不卖了,如果小蒋一定要买,那么再多付30万。

小蒋无奈之下,找到鄞源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说,像老李这种情况,属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小李可以将首付款提存到公证处,提存后,视为小蒋已经履行支付首付款的义务,如果老李不配合过户的话,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老李履行过户手续。如果继续不过户,判决书生效后小蒋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部门就会办理过户手续了。

小蒋回去之后又找老李协商了几次,协商无果,小蒋就来办了提存公证,把首付款提存到了公证处。公证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受理、审查后,出具了《提存证明书》,又将《提存证明书》寄送给了老李,还书面告知老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老李收到《提存证明书》后主动跟公证员取得了联系,公证员特别告知老李,如果小蒋去法院起诉,房子可能会被法院强制过户,而且老李如果5年内不到公证处领取提存款的话,公证处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将相关款项上交国库。

没过多久,老李到公证处来领取了首付款,双方也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过户手续。

 

【提存公证知识】

1.提存公证有哪几种?有什么法律意义?

答:提存公证分两种。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2.小蒋这种情况,是属于哪种提存?有什么法律效果?

答:小蒋这种情况,属于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当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领取标的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提存至公证处。自提存时起,债务人的对应支付义务履行完毕,且标的物的风险责任转移至债权人。

3.如果债权人不领取提存物,五年后就归国家所有了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所以债权人一旦收到公证处寄送的《提存证明书》等相关文书,请务必珍惜自己的权利,及时领取标的物。

4.遇到小蒋这样的情况,怎么申请公证?

答:如遇到小蒋这样的情况,请及时向公证处申办公证,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件;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存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有关证明材料;
  (4)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