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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老夫妻欲与儿子断绝亲子关系,背后故事令人唏嘘

文章来源:新浪看点作者:北青网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5日点击数: 12480 次字体:

“我从事公证工作这么多年来,像这样想断绝亲子关系的咨询倒真是少见。”今天,鄞源公证处的公证员十分感慨地向金报记者说起了最近接待的一起咨询,这对夫妻看似不近人情的诉求背后,藏着让人唏嘘的故事。


网上投资欠债百万屡教不改


伤心父母欲与儿子断绝关系


5月16日一早,一对衣着普通的中年夫妻来到鄞源公证处,他们的脸上写满了焦虑与无助。一落座,丈夫王某便无奈地向公证员说明了自己的身体状况。


王某说,自己身患多种疾病,医疗费除去可以报销的金额,自己每年还要支付2万多元,自己和妻子的收入也不佳。


“我就想问问,我们想和儿子断绝关系,这可以公证吗?”伴着哽咽的声音,这对夫妻的眼里闪现出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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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这对夫妻育有一子,2015年,儿子大学毕业,但一直都没有找工作,而是宅在家里进行网上投资。直到去年,儿子才向他们坦白,自己因为投资失败,欠了200多万元的债务。


这个消息,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本就不富裕的夫妻俩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但舔犊情深、爱子心切,王某和妻子还是咬牙变卖了家中的一套房屋,替儿子还上了170万元的债务。


本以为儿子能吸取教训,但没想到死性不改,仍沉迷网上投资,试图翻本。夫妻俩又急又气,这才来公证处咨询,能不能办理断绝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公证业务。


血亲关系不能断绝


但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公证员安抚了夫妻俩的情绪后,给出了法律解释。


“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两种,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前一种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因此不能公证。而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养子女、继子女,这种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可以人为解除的,解除关系协议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员表示,由于王某夫妻与儿子小王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双方断绝关系的诉求在法律上不能实现。此外,公证员从情理角度对他们进行了解劝,希望他们仍能继续关心、教育儿子,提醒他所谓的网上投资是否属于诈骗,如果是,应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争取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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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现在我们就剩下一套自己住的老房子,会不会因为儿子欠债受影响?”


对于夫妻俩的担忧,公证员表示,依据宪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并提醒他们要注意高利贷非法追债。


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也存在一定限制


那么,如果是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呢?针对记者的追问,公证员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公证员表示,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会存在某些限制。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宁波老夫妻欲与儿子断绝亲子关系,背后故事令人唏嘘


属于再婚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对于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为姻亲关系,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而终止,或双方离婚时,这种属于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就随之解除。


如果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继子女未成年,为维护子女的利益,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继子女应负担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但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的,继父母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


“另外,关系的解除与遗产继承会产生一些关联。比如,一旦收养关系解除,一般来说,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自然血亲关系会自行恢复,将享有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公证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