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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加强和规范基层司法所建设

文章来源:鄞州区司法局 作者:鄞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30日点击数: 8049 次字体:

     为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推动鄞州区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方面的职能作用,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鄞州区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鄞党办〔2012〕129号),全面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 

    一、坚持两条原则,理顺管理体制。坚持直属司法所发展方向,按一个乡镇(街道)一所,建立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直属司法所,名称统一为“鄞州区司法局××司法所”。司法所实行区司法局与乡镇(街道)双重管理、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司法所应坚持“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和“在乡镇(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平台上发挥职能作用”两条原则。司法所业务上接受区司法局的指导,日常管理以所在乡镇(街道)为主。 

    二、严格编制使用,做到三方满意。编制、人事部门会同区司法局认真清理核实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和司法所人员数量,及时收回被占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实行“编制实名制”,做到人编对应,人岗对应。按照“精简机关,充实基层”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改革,合理确定机关与基层司法所的编制比例,适度加强机关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交流,充实基层司法所力量。用于司法所的政法专项编制由区司法局协同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乡镇(街道)工作实际统一管理和使用。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的任用、选调、调整应尽量做到本人、乡镇(街道)及上级部门三方满意。其中,司法所负责人的任用、调整应征求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的意见。乡镇(街道)因工作需要选调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应事先征得区司法局的同意,并做到“人走编留”。区司法局对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的轮岗交流,应征求乡镇(街道)的意见,并报区人社局备案。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对司法所及其负责人实行年度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明确所长职级,加强队伍建设。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其职级为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或乡镇(街道)中层正职;新任命的司法所长应由政法专项编制国家公务员担任。加大招录、选调等工作力度,提高政法专项编制使用率,优化司法所队伍结构;各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配备社区矫正工作协理员,充实司法所工作人员队伍。区司法局要加强司法所人员业务能力和岗位技能等的教育培训工作,高度重视司法所业务建设,指导督促基层司法所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全力担责。 

    四、落实经费保障,提高工作效率。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由区司法局发放,其他待遇由所在乡镇(街道)解决,按职级实行同地同酬。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享受所在乡镇(街道)同职级人员同等待遇。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普法依法治理、农村(社区)法律顾问等专项业务经费和司法所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司法所参与、配合乡镇(街道)其他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的经费由乡镇(街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