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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鄞州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鄞州区司法局作者:鄞州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1日点击数: 34176 次字体:
    为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在人民群众矛盾纠纷处理中的重要作用,有效破解城市管理中物业管理难题,近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宁波市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及文件要求,鄞州区出台了《关于建立鄞州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就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处理机制的工作原则、机构设置及职责、调解范围、工作流程、工作机制等内容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一是成立区物业管理纠纷多元调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法院、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及各镇乡(街道)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二是设立区物业管理纠纷联调中心。联调中心作为区物业管理纠纷多元调解领导小组下设机构,设在区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日常工作,由三级物业纠纷指导和调解组织体系组成,以实现小纠纷在社区解决,一般纠纷在街道解决,复杂矛盾进入涉诉程序解决的目标。在区级层面,由区法院、司法局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区物业办共同组成诉前联合调解组,负责全区范围内涉诉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调解;在镇乡(街道)层面,由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镇乡(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共同成立街道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服务站,负责联合调解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纠纷;在社区层面,由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协调本社区管理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纠纷。三是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区法院、区司法局、区住建局、镇乡(街道)、社区、业委会的相应工作职责分别做出明确规定,从而有效整合资源和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协调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新格局。 
    二、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是逐级或并行调解机制。当事人可选择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人民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区法院提起诉讼。区法院立案受理后,认为具有可调性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委托涉诉纠纷人民调委会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区法院实行快审快结快执方式。二是联席会议及例会制度。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领导小组或联调中心通过定期或专项联席会议方式,对全区物业管理纠纷中存在的疑难、共性问题以及法制宣传、案例分析和共性案件防范进行讨论;街道通过召开街道层面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解决街道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纠纷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三是培训和信息通报制度。区法院、司法局和住建局定期组织培训会、专题讲座等,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水平;联调中心建立部门和街道信息联络员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以物业简报或专刊的形式对物业管理纠纷多元调解工作进度、存在问题等向各部门进行通报。四是考核制度。由区法院、司法局、住建局共同制定考核标准,确定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办结率、办案质量等考核指标,开展人民调解员年度“包案奖”、“办案质量优秀奖”等评选。五是监督制度。物业管理纠纷处理过程中,联调中心应充分听取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当事人的意见,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反馈至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整改,区法院也可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三、加大各项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落实相关经费。所需的人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项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二是保障办公条件。镇乡(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由各镇乡(街道)予以保障;联合诉前调解组的办公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由区法院予以保障;联调中心的办公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由区住建局予以保障。三是完善人员配备。区物业管理纠纷联调中心的诉前联合调解组由区法院、司法局、住建局委派调解员或工作人员组成;街道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服务站成员由各司法所和街道物业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组成。